新修订《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新修订《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亮点主要有哪些方面?
1.鼓励设置安全总监,专职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
4.将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
5.对生产安全事故中心理健康可能受到影响的从业人员及其家属、救援人员等进行心理援助。
三、安全生产应遵行什么方针?
安全生产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的方针。
四、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指的是什么?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处于何种地位?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有哪些?
1.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绩效、奖惩制度;
2.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以及费用;
3.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实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5.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6.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7.涉及危险作业场所、重要岗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8.配备并管理劳动防护用品;
9.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10.不得将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11.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职责。
七、哪些情况下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
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哪些人员在上岗前应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新进从业人员;
2.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施、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
九、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如何规定?
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员责任制度,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的隐患排查治理,编制相互对应的风险管控措施清单和隐患排查清单,实行闭环管理。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并落实治理事故隐患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对发现或者排除事故隐患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十、安全设施、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什么标准?记录保存几年?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查和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须采取如何安全防范措施?
1.定期检测、评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对重大危险源的有关装置、设施、设备和场所开展风险辨识并记录存档;
2.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系统,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档案;
3.将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管控措施等信息向社会公告;
4.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定期组织演练。
十二、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职责有哪些?处何种处罚?
1.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任意压缩合理施工工期,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3.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原材料的源头管控,确保施工原材料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若违反相关规定,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
2.设置符合紧急疏散和应急救援需要且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确保畅通并进行安全提示;
3.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通讯、广播、照明等应急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4.禁止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救援的障碍物;
5.禁止违法、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6.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7.根据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必要时引导人员疏散;
8.法律、法规有关安全保障的其他规定。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哪些权利?
1.获得劳动安全保障、职业危害防护;
2.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职业危害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5.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7.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
4.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当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如何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费。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检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处何种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对将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方案的;未落实治理事故隐患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应急预案的;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将处何种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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