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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心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间:2024-10-17 10:01

  榕民审〔2024〕67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福州市心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你(单位)提交“福州市心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成立登记的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成立登记。

  你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福州市民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50100MJB689978U;法定代表人:史丹;注册资金:壹拾万元整;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街道横江路181号凯龙滨江花园综合楼一层101室)登记后,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我局的监督管理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社会组织开展服务需要取得相应许可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许可,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年度检查工作,若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要及时到我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修改章程经核准后方能生效。 

福州市民政局    

2024年9月30日    

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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