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机关:
由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军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二、申请对象:
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当事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请。
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 提供材料:
(一)、当事人亲自办理: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
3、当事人离婚的提供离婚证 原件 (需更改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
4、当事人丧偶的提供另一方的死亡日期证明材料、当事人 结婚证 (需更改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
(二)、委托他人代办:
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样式附后) ;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1、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4、当事人离婚的提供离婚证(需更改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
5、当事人丧偶的提供另一方的死亡日期证明材料、当事人 结婚证 (需更改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
(三)、当事人夫妻已故,子女办理:
1、子女身份证原件
2、系当事人子女证明
3、当事人死亡日期证明
4、当事人夫妻关系证明
5、当事人户籍情况证明
四、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说明:
1、以上 材料 均需提供 有效 原件 并 提供居中清晰的A4纸复印件一份,复印费自理 。
2、军人办理应提交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身份证和 部队 政治部门出具的至今未婚证明及介绍信
3、当事人 已婚、 离婚或丧偶的需更改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
4、 对于户口簿显示已婚的当事人,且属有误的信息,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应该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更改婚姻状况。
附
委托书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 ,现 由于 (何原因) , 特委托姓名 身份证号码 前往鼓楼区民政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用于 ( (何用途) 。
本人承诺由此委托书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亲自书写本句话)
委托人 (签字、按指纹)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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