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榕委发〔2018〕23号),促进社会资本进入养老领域,加快补齐养老事业民生短板,我局研究制定《福州市民政局贯彻落实〈福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民政局
2019年8月30日
福州市民政局贯彻落实《福州市促进
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榕委发〔2018〕23号),积极促进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加快补齐养老事业民生短板,现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降低准入门槛
1.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县(市)区民政局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发布之日前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2.优化养老机构备案流程,养老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开展服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备案,备案材料作为养老机构享受省、市、县三级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民政局在接待政策咨询时应主动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其提早做好备案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在获知本辖区内企业法人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后,应主动告知其备案要求,督促引导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各县(市)区民政局对于备案材料齐全者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同时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机构发展
3.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承接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乡镇敬老院,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社会组织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采取公建民营方式的,向运营单位无偿提供乡镇敬老院的服务场所及附属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优先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入住需求。
4.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1)一次性开办补助:自建用房且核定养老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开办补助12000元;租赁用房(租用期限5年以上)且核定养老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开办补助6000元;分五年拨付。(2)床位运营补贴: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每年每床不低于2200元补贴。对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经济型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享受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接受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的,取消其受补助资格,并由县(市)区民政局向社会公示;对已经拨付的补助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落实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标准调整提高为每年每床2400元;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数统计,享受同等标准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民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务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数统计,按年平均人数给予每年每床1200元护理补贴。
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6.支持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跨区域、规模化、连锁化运营。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的,由所在县(市)区无偿提供场所;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由所在县(市)区无偿提供场所3年。
7.鼓励县(市)区引进社会力量快建、多建和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对建成投入使用并通过验收达到星级建设标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县(市)区,按照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五星级每个点100万元,四星级每个点70万元,三星级每个点40万元;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五星级每个点60万元,四星级每个点40万元,三星级每个点30万元;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五星级每个点90万元,四星级每个点70万元,三星级每个点50万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助。对2019年度建成的项目,按该标准减少20%予以补助,以后逐年按该标准的20%递减。
8.鼓励各县(市)区按照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400元的标准和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每个县(市)区引进或培育至少1家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落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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