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现行低保政策能较好解决“收入型”贫困问题,但“支出型”致贫现象越来越突出。许多因残致贫、因病致贫等特殊家庭收入虽然高于低保标准,但刚性支出已抵消甚至远超家庭收入,其生活水平实际上低于低保标准。我厅分别于2016年12月、2017年11月下发了《足球彩票_竞彩足球-现金网重点推荐进一步加强重病重残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6〕289号)、《足球彩票_竞彩足球-现金网重点推荐进一步增强低保制度惠民实效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7〕28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含精神、智力三级残疾)可单独申请并纳入低保,有效探索放宽了“支出型”贫困家庭入保政策。但在调研发现,政策还不够完善,部分基层干部对政策还不熟悉,理解也不一致,审核审批中依旧只看收入不看支出,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策,统一明确因病(伤)致贫家庭、因残致贫家庭、因学致贫家庭等“支出型”低保政策。
二、主要内容
《通知》着重就以下几方面进行补充完善:
1、明确支出型贫困家庭对象范围。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家庭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对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可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刚性支出发生者本人纳入低保范围。
2、明确因病(伤)致贫家庭入保政策。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同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户入保;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患者(伤者)可单人入保。
3、明确因残致贫家庭入保政策。所有残疾人家庭,凡是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同期发生的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照料护理费用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户入保;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残疾人可单人入保。生活困难且靠家庭供养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中人均金融资产放宽至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可单人入保。
4、明确因学致贫家庭入保政策。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户入保;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学生(学前儿童)可单人入保。
5、明确多重原因致贫家庭保障措施。存在多重致贫因素的家庭,只要符合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学致贫任何一类的认定条件,可相应按户入保或单人入保。在核算家庭收支时,其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教育费用等刚性支出可从家庭收入中扣除。
6、明确支出型贫困家庭保障标准。支出型贫困家庭按户入保的,根据刚性支出扣除后家庭收入核算结果,分别给予全额、差额或分档救助;单人入保的,原则上给予全额救助。
7、明确支出贫困家庭政策衔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在不违背政策精神的前提下,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配套政策,进一步细化完善支出型贫困家庭入保条件及相关工作规程,提高政策实施的精准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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