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福州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自8月1日起从1050元调整至1170元,根据省厅规定城市低保标准须控制在最低工资标准的33%至40%之间和城市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调整机制。9月2日上午,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提高我市城区城乡低保标准的议案。会议议定:我市五城区城市低保标准从原多人户390元/月、单人户420元/月,分别提高到多人户430元/月、单人户460元/月。五城区农村低保标准从原多人户280元/月、单人户310元/月,分别提高到多人户320元/月、单人户350元/月。此次提高标准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会议同时要求,各县(市)城乡低保标准也应根据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研究确定,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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