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2018年12月通过网络相识,2019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刘某定期回娘家并长期居住,李某开始并未起疑。但到了2020年8月,李某在与刘某父亲交谈中得知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此时李某方才知晓刘某定期回娘家且回来后用卫生纸夹藏小药片服用这些行为,正是在通过服用药物和医院治疗的手段来控制病情复发,且刘某一直故意隐瞒自己的病情不让李某知情。为此,李某诉至平安区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平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缔结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刘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未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且婚后其病情亦未治愈。本案中,李某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撤销婚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故判决撤销李某与刘某的婚姻。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虽然民法典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未作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将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以及有关精神病认定为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本案中,刘某婚前已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未如实告知,李某在了解其病情后依法请求撤销婚姻,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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