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田父、田母共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田A、田B、田C、田D,其中田A、田B二人一生均未结婚生子,田C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田E、田F、田G。
田父、田母分别于1965年、1978年去世,田B、田C也分别于1988年、2003年去世。2016年,田A(本案的被继承人)也离开了人间,留下存款2万元及民房一处,而去世前没有留下相关遗嘱。
2021年8月,田E来到法院,将田D、田F、田G诉至法庭,主张按份继承叔叔田A的存款及房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对存单、民房一处为田A的遗产,法院予以认定。田A父母先于田A去世,田A未婚无子女,即田A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应为田A的兄弟姐妹。其中田B先于田A去世,田B未婚无子女。田C先于田A去世,子女即代位继承人为田E、田F、田G。故田A的法定继承人为田D和田C的代位继承人田E、田F、田G,即田D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田E、田F、田G共同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也就是每人各代位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庭审中,田D、田F、田G均表示要将继承份额赠与田E。故,法院依法判决被继承人田A遗留的存款及民房由田E继承。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在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其财产,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又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先死亡的父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制度。
民法典增加“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可以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流转,减少产生无人继承的状况,同时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鼓励亲属间相互扶助、养老育幼、共同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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