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该体育俱乐部连续多年未报送符合要求的年度工作报告,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市民政局经报批准,依法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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