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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体育俱乐部被依法撤销登记
时间:2024-02-12 15:29
   日前,福州市民政局在对社会组织年报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某体育俱乐部自2019年起连续多年未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报送符合要求的年度工作报告,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经依法对该体育俱乐部登记的住所地址进行检查,发现该体育俱乐部已不在登记地址活动。

  由于该体育俱乐部连续多年未报送符合要求的年度工作报告,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市民政局经报批准,依法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来源: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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