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二、事项类别:
告知承诺
三、监管内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9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福州新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勘察。发现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福州新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提请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2、随机抽查。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福州新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应当组织人员或委托具有认证资格的机构,不定期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的人员配备、专业设备、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二)重点复查。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福州新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三)举报核查。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福州新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在第一时间受理投诉举报,并对被投诉举报的企业资格、经营范围及其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五、监管程序
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福州新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应当建立常态化的监管机制和违规企业名录制度,采取随机抽查和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制定监管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检查情况备案,并及时进行汇总。
(二)按照投诉举报线索进行监督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
(三)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福州新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应当及时报告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根据《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9号)的相关规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
1、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企业,依法撤销许可证;
2、对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或者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企业,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3、对不履行规定义务或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二)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福州新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发现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违规经营,且不属于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福州新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共同监管
(一)部门协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市场监督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假肢生产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八、监管单位
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
九、举报电话
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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